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施行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9-12-01
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中明确要求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循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安排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建立追溯体系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及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规划建设、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制定示范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督导市场日常管理,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